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