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泄露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国家利益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