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