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或未经核算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