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 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