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农民通过挖掘遗产的生产、生态和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等方式增加收入,积极拓展遗产功能,促进遗… 第二十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造成破坏。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收农民参与,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遗产所在地的生态文化型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商业经营活动以及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益活动,经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授权,可以使用重要农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遗产所在地相关农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支持遗产地发展休闲农业、建设美丽乡村和… 第二十四条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配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扩大遗产的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