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收农民参与,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