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遗产所在地的生态文化型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商业经营活动以及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益活动,经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授权,可以使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