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申请准运证变更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