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运方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或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发准运证、配发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货方或者收货方委托不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建立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