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