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货方、收货方委托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发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出库交付查验制度,明确发货查验要求,加强对承运方的查验。 第三十五条 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明确收货查验要求,加强对承运方的查验。 第三十六条 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七条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据实填写并留存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