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发货方、收货方委托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对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监督承运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承运方应当加强食品运输过程管理,保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与承运方订立委托运输合同,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义务。

发货方、收货方发现承运方使用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及时向发货方、收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