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50%、出现被审计、监察、检查发现问题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法依规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