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出现被国家有关部门审计、监察、检查、通报发现问题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