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