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确实无法按原投资计划实施、需在本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存在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专项投资有结余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检查、督促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