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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协助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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