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制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查处举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实施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负责邮政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配合监察部门追究邮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负责制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查处举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实施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负责邮政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配合监察部门追究邮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