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协助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邮政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