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法定业务开办、邮件寄递时限、邮件查询、邮件损失赔偿、寄递安全、用户满意度、用户…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当重新…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邮政企业市(地)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 第四十九条 邮政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发生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月底前进行系…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第五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需要,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相关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级…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