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企业规定的邮件封面书写格式,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邮政编码。对于交寄的给据邮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用户还应当填写收件人和寄件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