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用户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 第三十七条 用户享有自主选择邮政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第三十八条 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 第四十条 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邮政企业提出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用户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设立… 第四十二条 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