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用户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