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邮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丢失、损毁在100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48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在100件以下的,应当纳入自查报告按期提交;

邮件积压1000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24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应当在3日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