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需要,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相关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级邮政企业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自查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