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五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五条 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