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四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四条 申诉中心就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以电话或网上调解为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