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三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意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