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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 申诉中心就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以电话或网上调解为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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