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其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 第二十九条 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与安全运行有…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邮件快件的处理设施、处理设备、封装用品、填充材料等邮政业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关于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月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