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