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