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