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产品检测资格:

编造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无样车出具检测报告的;

在规定的样车保留期限内,未保留样车的(如果需要在规定的样车保留期限内,将样车解体或用作其他用途,必须事先得到中介机构的同意);

三年内被暂停《公告》产品检测资格达2次及以上的;

被有关部门撤销检测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