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公告》产品检测资格六个月:
无检测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真实,或检测结果不真实的;
擅自将检测任务分包或转包给非授权检测机构或企业的;
不具备检测能力或超出核定的检测能力、出具检测报告的;
检测未在规定的实验室或场地进行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有意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年内被通报批评达3次及以上的。
检测机构被暂停《公告》产品检测资格六个月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方能恢复《公告》产品检测资格,且应当在检测资格恢复后第一次被检查时加倍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