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屡次发生涂改检测原始记录,或检测人员未在检测现场填写原始记录,或具备检测能力、但尚未完成仪器设备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出具检测报告等不符合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未认真核定样车参数、造成《公告》车辆参数严重失实的;

可靠性试验严重失实的;

越权承揽业务或超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在同一批《公告》车辆产品审查中,被责令改正或不通过的产品数达到或超过3个、且占该检测机构本期检测产品总数15%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