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内容填写及格式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 检测报告三级审批不全或者无相应印章的; 检测机构在《公告》产品检测资格暂停期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