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中标人在经营期内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