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