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查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院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条件允许时,对伤者体表有特征性的损伤拍照固定;针对…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第四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复制提取接处警登记表等接警记录。 第四十六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或者嫌疑车辆进行辨认时,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