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或者嫌疑车辆进行辨认时,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
组织辨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辨认笔录。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
组织辨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辨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