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章 调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复制提取接处警登记表等接警记录。 交通警察可以向有关机构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