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线不得撤除;保留部分现场的,只对所保留部分进行警戒。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