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