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