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