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