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