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